上海市嘉定区紫荆小学章程
(2019年6月修订稿)
序言
紫荆小学以“微笑教育”的实践和探索为主线,深入贯彻“理念治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名师带校、品牌强校”的发展战略,大力弘扬“微笑教育”之特色,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品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上海市嘉定教育局,是一所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学制五年。学校面向全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年龄的本学区学生,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与政治保证、校长全面负责、教职工民主监督、学生与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学校全称:上海市嘉定区紫荆小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Jiading Zijing Primary School;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泽普路58号;邮政编码:201805;网址:http://zjxx.jdjy.sh.cn/
第三条 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德立校、以情治校,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目标:在微笑教育理念指导下,围绕“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学校”、“创造适合教师发展的管理”以及“创造适合学校发展的文化”,探索“微笑教育”的思想体系和实践途径,把学校建成具有实验性、特色化、智慧型学校。
第五条 学校文化建设
1、我们的学校精神:至善至强
做人至善。善良是人最宝贵的品质,一个善良的人必定拥有爱心、懂得感恩、乐于助人、宽以待人、受人尊重。至善则人和。做事至强。坚强是一种意志品质,也是一个人的处事态度和获得成功重要条件,懂得坚持的人不惧畏难,会为了追求自己的梦想而不懈努力,最终走向成功。
2、我们的校训:悦成愠失
悦,学校师生员工都保持阳光的心态,一个拥有乐观心态的人容易获得成功;愠,生气,发怒,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状态,一个经常发怒的人容易失误和失败。告诫每一个人要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工作、学习和生活,这样才能获得成功;而一个经常生气和发怒的人,容易失去朋友,失去成就自己的机会。
3、我们的校徽:
橙色的圆似初升的太阳,蓝色包裹着犹如含苞待放的花骨朵,白色和橙色组合又似一个舞动的孩子,寓意紫荆小学的每一个学生象初升的太阳,朝气蓬勃,充满自信。白色部分犹如向上托起的掌心,蓝色部分似紫荆的叶片,寓意教师们甘于奉献,悉心呵护我们的孩子健康成长。整个标志寓意我们努力把学校营造成幸福温馨的“紫荆园”,以微笑服务为特色,共创和谐校园。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的权利
1、学校根据办学章程明确办学宗旨,完善管理机制,制定发展规划,依据学校实际,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自主作出管理决策。
2、学校以办学目标为导向,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拟定和实施教学计划,明晰课程设置,安排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对学生进行授课、考查、考试等教学活动。
3、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按照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教学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校招生计划及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规范落实招生工作的相关程序。
4、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管理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等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完善教职工聘任机制,明确聘任、解聘教职工的相关规定及细则,并对教职工实施包括奖励与处分在内的管理举措。
5、学校对场地、教室、教学设备等有关国有资产、教育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的义务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教育、培养学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3、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按照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明确收费的具体标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校长的权利
1、按照校长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3、依靠学校党组织,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充分听取党组织的意见,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
4、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5、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校长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校长职责,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2、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和学生,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性组织在办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完善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4、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沟通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对学校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合作共建的育人环境。
5、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教职工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依据学校的培养目标,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组织相应的课堂教学活动。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不断完善教学方式和内容,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大胆改革、实验和完善。
2、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3、进修与培训权。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调整、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发展机会,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
4、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师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多元发展;职工应自觉提高服务意识,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竞聘上岗,以岗定酬,以绩取酬。教职员工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树立 “乐业爱生,勤业善教”的教师形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侮辱、体罚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4、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及各级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1、凡按规定被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生学籍。
2、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照学校计划安排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
3、按国家政府和学校规定,学生可获得各种奖励或享受相关减免;在学业成绩和道德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品行良好,可以获得毕业证书。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和睡眠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
5、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1、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教委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2、学生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学习生活习惯,努力认真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德育实践活动以及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培养良好的行为品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层职能制、教师聘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机构及职能
1、校长室
主要负责学校发展规划、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课程与教师发展、各项重大改革的推进、学校文化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的改善等方面的决策,负责对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反馈、评估和奖惩;校长由嘉定区教育局党委选派,副校长由嘉定区教育局党委通过公开招聘,由校长聘任,协助校长工作。
2、党支部
主要对学校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和实施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并配合校长做好师德建设和德育工作;党支部负责人的人选按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确定。
3、工会
主要对学校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和实施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并配合校长和党支部做好师德建设工作。工会主席人选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4、中层职能部门 校长室下设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校务办公室等职能工作机构,协助校长是开展工作,各处室设正副主任若干。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进行招聘,试用期半年,聘任期一般为1至2年,接受分管校长、书记的领导,负责条线和部门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对校长负责。
5、行政组室
1)学校设语文、数学、英语等各学科教研组,各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根据需要设备课组长若干,学校设科技、艺术总辅导员各一名。教研组长及科技艺术总辅导员接受教导处管理,接受德育处指导。
2)学校设财务室、门卫室、食堂、档案资产管理室,接受总务处管理。
3)学校设教务处、卫生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仪器室等,接受总务处管理,教导处指导。
4)学校设少先队大队部,接受德育处指导和管理。
5)学校设1-5年级组,接受德育处、教务处指导和管理。
6、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各处室主任组员。
第十六条 教师的聘任和奖惩
1、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成立教职工聘任委员会,每学年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教师职数制定教职工聘任方案,发布任职意向书,实行双向选择。对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学校根据年度和学年度考核结果择优聘任。教师聘用合同一般3-5年签订一次,岗位聘任一般一年一次。教师不接受聘任,学校一般为教师提供第二次选聘机会,如教师仍不接受,学校不再作工作安排,上报区教育局处理。
2、聘任期间,学校按有关工资政策,付足应得报酬,享受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停薪留职。
3、聘任期间,教师应服从工作分配,如有意见,须经正规途径反映。调整之前仍应接受分配,安心工作,不得消极怠工。
4、学校每年度对教师进行综合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按政策优先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合格”者按政策定期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不合格”者暂停一次晋升工资,缓期一年晋升教师职务,情节严重者,低聘或解聘教师职务。
5、教师的一般奖惩(先进、嘉奖、记过、警告处分等)学校有权决定,报区教育局审查批准。受记过、警告处分而未改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6、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者,学校向区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评审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育创新劳动能手、骨干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区教育局报批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合格”或“优秀”。
7、在教职工配备不足情况下,经请示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后,学校校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非编教职员工。
8、职员、工人、代课代职人员奖惩与考核比照教师情况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其它各项工作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摆在核心地位,在党支部、校长领导下,全员参与。德育处负责制定各部门德育工作岗位职责,将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班级活动、校外实践之中。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尊重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九条 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年、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辅导年级组、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工作,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上海市统一教材,严格按照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充分发挥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的整体功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获得全面发展。在保证基础型课程提高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前提下,加强活动课在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个性方面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协调各科任课教师的关系,并定期进行家访,争取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班主任兼任中队辅导员,指导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对学生品德行为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科任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坚持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激发学生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教导处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严格执行《嘉定区小学各科教学工作规程》,认真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个别辅导及学业评价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指导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健全教研组建设,保证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教研组活动做到定时、定点、定主题、定内容。建立学校科研组织网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各教研组根据校级课题,确立子课题的研究。定期出版好校刊《紫荆苑》及其附刊。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教师对课外作业要精心选择、设计,做到难易适度、数量适当、长短作业结合。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评价注重过程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以日常评价、阶段评价和期末评价结合的方式,用等第制记入《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对一、二年级语文、数学学科安排期终考查,考查以口试和笔试结合的方式,折合成等第制;三、四、五年级语文、数学安排期终考试,英语学科安排期终考查,以笔试形式,得分折合成等第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视体育、艺术、科技等工作。认真上好技艺类学科的课程。结合学校日常工作,强健学生的体魄、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审美情趣。学校定期组织体育、艺术、科技节庆活动,鼓励学生人人参与、班班活动、形成学校特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认真落实基础型课程的同时,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努力挖掘教师资源和家长社区资源,开发校本兴趣活动课程和探究课程,丰富学校课程资源,合理统整,满足学生发展需求。
第五章 财务、后勤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每年根据定额标准,编制好预算,合理安排教育开支。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代办性收费,并向家长发放咨询单,期末向家长提交收费项目的使用情况结算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节约的方针使用经费,搞好经费的合理安排,发挥学校各方面的作用,争取社会支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校产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公物合理的管理与使用,健全实物的购买、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制度,杜绝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食堂的管理,保证师生用餐质量,改善师生用餐条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各种教育设施,有计划地美化、绿化,净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争创花园单位,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社区及教育基地的共建平台,同所辖学区的村、单位、居民小区建立社区教育网络,设立社会实践和德育基地,发挥校外教育基地的育人功能,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体验活动,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指导家长成立“三级家委会”,实行家委会驻校办公制度和家委会自育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安亭镇家长学校紫荆小学分校”,定期组织家长沙龙活动和家长学校授课活动,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努力创建“学习型”家庭,每学期开展一次“紫荆人家”亲子文化节,每年评选一次“紫荆家长”。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家访和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校外辅导员,发挥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工作。学校发挥自身的优势,组建雏鹰假日小队,聘请家长辅导员,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章 组织监督
第四十条 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协助校长进行学校管理。
1、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认真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参与决策。
3、协助上级党委行政管理校级干部,协同校长培养、任免中层干部,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3、讨论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评议结果作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依据,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培养的人选。
第四十二条 家委会的监督评议
学校接受社区和学校家长委员会的监督评议,每学年向家委会汇报学校规范收费情况、学校计划规划落实情况和学校重要改革举措,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实施、修订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紫荆小学
2019年6月 修订